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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辽宁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2022年12月07日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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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省出台《辽宁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原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打击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受理的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的核查、督办、移送、反馈、奖励等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办法》对安全生产举报范围的判定、举报办理程序、举报奖励标准、举报人办理人义务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

比如,《办法》指出,本办法所指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是指已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属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经举报查证属实的。本办法所指生产安全事故谎报行为,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经举报查证属实的。

《办法》明确规定,举报人享有个人信息保密的权利。鼓励生产经营建设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人可以通过“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信函、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在举报奖励标准方面,《办法》明确,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其中,对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受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奖励标准在本规定基础上按照20%比例上浮,最高不超过36万元。

    据了解,《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辽安监执法〔2011〕137号)同时废止。